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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撤銷假扣押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全聲字第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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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黃坤煌 相 對 人 勤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久陽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所為之一一二年度全字第四十 四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。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假扣押之裁定,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,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2年度全字第44號裁 定准予假扣押,業經調閱該案卷宗核對無誤。茲聲請人聲請 撤銷該項假扣押裁定,依上開規定,自應准許。 三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 日 書記官 曾琬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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