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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勞資爭議執行裁定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執字第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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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趙文青 相 對 人 鑫昱全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崑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民國112年5月5日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調解方案所載關於「相對人同意給付320,400元作為和解 金,於112年5月30日前先給付15萬元,另170,400元分12期 給付,每期給付14,200元,自112年7月30日起至113年6月30 日止,每月30日(遇2月則為29日)前給付,若有一期未給 付,則視同全部到期,以上款項匯至聲請人指定帳戶」之內 容,除相對人業已給付聲請人14萬元外,其餘部分准予強制 執行。 二、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。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,前經桃園市 人力資源管理協會調解,於112年5月5日調解成立,相對人 同意給付320,400元之職業災害補償和解金,於112年5月30 日前先給付15萬元,另170,400元自112年7月30日至113年6 月30日止分12期給付,每月30日前給付14,200元,以上款項 匯至聲請人指定帳戶(700中華郵政中和泰和街郵局,帳號 :00000000000000,戶名:趙文青)。惟相對人僅於112年6 月1日、8月1日各給付5萬元,同年9月10日、10月14日、12 月12日及113年1月24日各給付1萬元,合計僅給付140,000元 予聲請人,依調解記錄成立內容,尚不足180,400元。爰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,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及指定帳戶交易明細、與相對人LINE對話紀錄為證,應足認 定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者,是聲 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為由,聲請就尚未給付 180,400元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核與首揭規定相符,應 予准許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施怡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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