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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請求給付加班費等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補字第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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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號 原 告 田子揚 訴訟代理人 楊國薇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原告與被告啟佑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加班費等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肆佰陸拾參萬零貳佰貳拾肆元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陸仟 玖佰參拾陸元,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,因給付退休 金、工資、資遣費涉訟,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,故本 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伍仟陸佰肆拾伍元。茲依勞動事件 法第1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邱勃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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