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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請求給付工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補字第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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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4號 原 告 賴俊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均榮營建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 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 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122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330元,惟原告 本件起訴係因給付工資涉訟,依前揭勞動事件法之規定,應暫免 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443元【計算式 :1,330元×1/3=443元,小數點以下4捨5入】。茲依勞動事件法 第15條後段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明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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