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支付命令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歐伊平 張仁傑 聲請人 A 0 1 真實姓名、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A 0 2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如附錄對照表 A 0 3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如附錄對照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偉程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歐伊平清償新臺幣391,869元,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仁傑清償新臺幣61,890元,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出異議。 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A01清償新臺幣30,000元,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 異議。 四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債務人負擔。 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