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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支付命令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笠娟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1,284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388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319元 孫笠娟 自民國113年01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1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68041元 孫笠娟 自民國113年01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6%計算之利息 附件: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債務人孫笠娟於民國112年03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40,00 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09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0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1採機動利率計算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1月15日止累計40,311元正未給付,其中38,319元為本金 ;1,899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 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孫笠娟於民國111年07月11日向債 權人借款3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11日起至民國11 8年07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60採 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 人至民國113年01月15日止累計280,973元正未給付,其中26 8,041元為本金;12,932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 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 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 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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