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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支付命令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4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黄子晏發支付命令事 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督促程序,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;又支付命 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09條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 所示,債務人之戶籍設於臺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其送達處所不明 。依首開法條規定,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  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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