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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支付命令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佳澤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60,972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426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0111元 吳佳澤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‧九 002 新臺幣450861元 吳佳澤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‧三八 違約金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0111元 吳佳澤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 002 新臺幣450861元 吳佳澤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 附件: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向債權人借款,借 款利率依年利率14.900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 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 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 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 權人借款410,11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債務人 與債權人所成立之消費借貸契約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 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 面,併予陳明。二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向 債權人借款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.380%計算,債務人若未 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 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 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50,86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 未償付。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之消費借貸契約,因係透過 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 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 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三、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 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 定,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 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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