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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支付命令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張沛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獻平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4,177元,及其中新臺幣48,8 60元,自民國93年9月3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9.71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,696元,及其中新臺幣44,9 43元,自民國93年10月3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。 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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