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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支付命令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群翔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31,366元,及其中新臺幣415 ,198元,自民國112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8.3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5,971元,及其中新臺幣82,1 64元,自民國113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,暨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。 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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