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支付命令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顥耀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2,232元,及其中新臺幣74, 432元,自民國98年7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.99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98年7月14 日起至99年10月31日止,按月以新臺幣74,432元之百分之2 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5,000元,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