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2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47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李幸嫻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0,954元,及自民國94年5月2
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.89計算之利
息,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