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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支付命令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50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聿理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8,342元,及其中新臺幣118 ,025元,自民國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4.71計算之利息;其中新臺幣74,964元,自民國113年 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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