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支付命令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52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朝慶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,914元,及其中新臺幣36,0 83元,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: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緣債務人於民國(下同)109年8月5日起向聲請人申請 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:000000000,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 付費費用新臺幣36083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5 831元,共計新臺幣41914元整。經聲請人多次催討,仍未獲 清償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 錢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,俾保權益,實感德 便。釋明文件:電信申請書影本、欠費明細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