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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支付命令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537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尤薪菖即尤智輝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7,641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537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2952元 尤薪菖 自民國113年01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 附件: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債務人尤薪菖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 0000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 至民國113年01月07日止累計117,641元正未給付,其中112, 952元為消費款;4,689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 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 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 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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