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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支付命令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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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意婕即謝鳳珠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3,509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558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3934元 謝意婕 自民國113年01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.04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93499元 謝意婕 自民國113年01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 附件: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債務人謝意婕於民國106年06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400,0 00元,約定自民國106年06月01日起至民國113年06月0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.04採機動利率計算,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 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 1月19日止累計66,703元正未給付,其中63,934元為本金;2 ,108元為利息;66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 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謝意婕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 號:0000000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07日止累計206,8 06元正未給付,其中193,499元為消費款;11,406元為循環 利息;1,90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 息。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 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 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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