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58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張書豪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宥慧實業有限公司、 朱啟芸、林穹擎即林緯彰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債務人宥慧實業有限公司設於新北市永和區,債務人 朱啟芸、林穹擎即林緯彰住於臺北市中山區,均非本院轄區 ,本院對之無管轄權,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違 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  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