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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60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盈雅即愛福坊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8,684元,及自民國112年9 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.74計算之利息, 暨自112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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