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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63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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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明恩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,680元,及自民國112年11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.845計算之利息 ,暨自112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 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 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: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緣債務人羅明恩於民國110年06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 00,000元整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﹝參證物一﹞。詎料債務人自民國 112年11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(利)息,經聲請人迭次 催索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 到期,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借據、約定 書等相關契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 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 無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 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借據約定書 、帳務明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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