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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奕齡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31,414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642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4586元 羅奕齡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16801元 羅奕齡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6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572806元 羅奕齡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6%計算之利息 附件: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債務人羅奕齡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60,0 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14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1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60採機動利率計算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1月26日止累計130,123元正未給付,其中124,586元為本 金;4,744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 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羅奕齡於民國111年12月09日向 債權人借款15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09日起至民國 114年12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60 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 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26日止累計121,815元正未給付,其中 116,801元為本金;4,449元為利息;56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羅奕齡於民國10 9年02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,0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0 2月17日起至民國116年02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0.6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26日止累計579,476 元正未給付,其中572,806元為本金;6,670元為利息;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 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 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 明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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