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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70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何金龍發支付命令事 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債務人住於新北市中和區,非本院轄區,本院對之無 管轄權,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違背前揭專屬管 轄之規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  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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