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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73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曉芬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9,705元,及自民國99年1月 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,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,暨新臺幣1,200元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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