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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1

支付命令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76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姵汝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0,38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763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5833元 陳姵汝 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6670元 陳姵汝 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6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47916元 陳姵汝 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6%計算之利息 附件: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債務人陳姵汝於民國112年08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 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18日起至民國114年08月18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60採機動 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31日止累計101,8 04元正未給付,其中95,833元為本金;5,178元為利息 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 利息。 (二)債務人陳姵汝於民國112年07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50,000 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25日起至民國114年07月25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60採機動利 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31日止累計49,106 元正未給付,其中46,670元為本金;1,843元為利息;5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 。 (三)債務人陳姵汝於民國112年08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50,000 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09日起至民國114年08月09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60採機動利 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31日止累計49,470 元正未給付,其中47,916元為本金;1,554元為利息;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 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 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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