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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7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謝承剛發支付命令事 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  理 由 一、按聲請發支付命令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、第1 款規定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,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 ,逾期不為補正時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未據繳納裁判費,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 ,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債權人,有本院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。 三、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聲請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29 日          民事庭  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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