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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支付命令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92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楊乃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三田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哲嘉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18,545元,及自民國112 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.23計算之利 息,暨自112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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