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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96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蕙璘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,559元,及其中新臺幣3,003 元,自民國113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6.75計算之利息,其中新臺幣228元,自民國113年1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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