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03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40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陳凱晴
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賴聖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督促程序,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;又支付命
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09條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聖穎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查詢戶
政資料所示,債務人自民國109年2月25日起之戶籍即設於新
北市三重區址,債權人另於聲請狀上記載債務人地址為臺北
市北投區址,惟經本院分別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
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到場訪查結果,債務人均未居
住在新北市三重區址及臺北市北投區址,則本件債務人之送
達處所確屬不明,依首開法條規定,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
,應予駁回。惟債權人得另提起訴訟請求,於訴訟程序即得
適用公示送達規定,併此敘明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