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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支付命令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0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凱晴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賴聖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督促程序,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;又支付命 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09條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聖穎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查詢戶 政資料所示,債務人自民國109年2月25日起之戶籍即設於新 北市三重區址,債權人另於聲請狀上記載債務人地址為臺北 市北投區址,惟經本院分別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到場訪查結果,債務人均未居 住在新北市三重區址及臺北市北投區址,則本件債務人之送 達處所確屬不明,依首開法條規定,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 ,應予駁回。惟債權人得另提起訴訟請求,於訴訟程序即得 適用公示送達規定,併此敘明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  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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