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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1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立勛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福來許生活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 ,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所 提出之聲請狀所載,認有請債權人確認請求給付之當事人是 否包含債務人法定代理人阮婷憶,或有無得請求債務人分擔 全部連帶債務義務之依據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通知 提出,債權人於113年1月18日收受通知,迄今尚未補正,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證。依首開法條規定,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 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  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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