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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支付命令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5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怡通行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泊狄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,168元,及自民國97年10月 2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,暨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 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。 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四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、事實; 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 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為給付,所提出 之釋明文件僅本院98年8月14日士院木98司執吉字第34083號 債權憑證,則逾該債權憑證所載內容之請求,即屬未為釋明 。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,債權人請求逾上開債權憑證所載之 部分利息內容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六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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