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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63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葉志鴻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諾利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 表明請求之原因、事實;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 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此條項乃民國10 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,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 義務。若債權人未為釋明,或釋明不足,法院得依同法第51 3條第1項規定,駁回債權人之聲請(修法理由參照)。因支 付命令之聲請,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,為便利法院調查 其聲請有無理由,其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 、事實而言,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、 事實為真實之義務,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 議,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,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諾利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,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「付款完成通知」,未有任何與債 務人相關之記載,尚無法釋明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 係。經本院民國113年1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,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依首開法條規定,債權人之聲 請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  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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