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支付命令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84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牙璽琹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王麗花發支付命令事 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債權人提出票號TH110059之本票影本,所載到期日為民 國113年8月11日,尚未屆至,自不得以該本票向債務人請求 給付票款。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,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,應 予駁回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  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