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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公示催告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催字第8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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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加福蛋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騰煬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,票據法第 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;次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 券,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。前項以外之證券 ,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,民事訴訟 法第558 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所簽發票據號碼RD0000000之支票(下稱系 爭支票)遺失,爰聲請公示催告云云。惟觀諸聲請人所提出 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,系爭支票之受款人為「聚豐麵粉行 」,票據喪失經過則載明「因火災導致支票燒毀」,聲請人 復陳報系爭支票係在交付受款人後才燒毀,因系爭支票已由 聲請人交付予受款人後始燒毀,應認系爭支票喪失時之票據 權利人為受款人,僅受款人聚豐麵粉行得聲請公示催告。準 此,聲請人既非喪失系爭支票之「票據權利人」,其所為之 聲請即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  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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