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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清償債務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063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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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637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 住同上 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黃德正              住同上 債 務 人 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巷00號             3樓               法定代理人 許行道  住同上             債 務 人 陳漢清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9樓之11   黃順愛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0弄00號  陳文河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3樓   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文河於第三人智杰聲學股份有 限公司之薪資債權、債務人黃順愛之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 有限公司投資之上市、上櫃股票及陳文河、黃順愛、陳漢清 之保險投保資料,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 臺北市大安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 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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