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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給付借款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103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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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035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張健福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未陳明執行標的位於本院轄區,而係 聲請查詢債務人郵局開戶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、受益人之人 壽保險公司資料,執行標的不明,惟債務人現住、居所係在 福建省金門縣,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 本件應屬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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