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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清償債務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214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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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14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陳奕碩 債 務 人 金秀花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由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 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強制 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請求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向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債務人之保險資料後執行,並無確定之 執行標的物,應認執行之標的物不明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 所在地法院管轄。查債務人係住於臺北市中山區,有債務人 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,非屬本院管轄,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。爰依權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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