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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清償票款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303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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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039號 債 權 人 楊繼震 相 對 人 曾鵬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、2項定有明文。再按,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 定。上開規定,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,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亦有明定。 二、查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、健保、集保及郵 局存款帳戶開戶資料,應為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 行為地不明,而債務人之住所地在新北市三重區,非在本院 轄區,依首揭法條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應依職 權移送於上開法院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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