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清償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303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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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3039號
債 權 人 楊繼震
相 對 人 曾鵬宇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、2項定有明文。再按,訴訟
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
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
定。上開規定,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,強制執行法第30條
之1亦有明定。
二、查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、健保、集保及郵
局存款帳戶開戶資料,應為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
行為地不明,而債務人之住所地在新北市三重區,非在本院
轄區,依首揭法條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
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應依職
權移送於上開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