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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清償借款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330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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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301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李建璋 債 務 人 富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雷隆程 債 務 人 黃豪濱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鄭少君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未陳明執行標的位於本院轄區,而係 聲請查詢債務人黃豪濱、鄭少君二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 資料,執行標的不明,惟債務人黃豪濱、鄭少君現住、居所 係在臺北市文山區,有債權人聲請狀及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 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 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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