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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損害賠償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357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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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577號 債 權 人 福運達國際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6樓    法定代理人 陳怡宏 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憲政律師 債 務 人 蘇淑美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2樓   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蘇淑美於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興分公司之存款及利息債權,惟依其聲請 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松山區。依上開規定 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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