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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清償票款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379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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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79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李國彰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 ,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,視為其住所;無居所或居所不明 者,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,視為其住所。又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、第28條第1 項有所明定。而上開規定,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,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。 二、經查,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, 依上開規定應由債務人最後住所地臺北市大安區之法院即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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