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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清償票款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379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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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794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沈錦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;又強執制行程序,除本法有規定外,準用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;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1、2 項、第30條之1 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 明文。 二、經查,債權人請求函查債務人之勞保、健保、郵局帳號資料 及以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作業連結系統或向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公會查債務人投保資料後為執行,並未指明執行標的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,故應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 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又依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載, 債務人住所地設在嘉義縣,非屬本院轄區。茲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於主文 所示法院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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