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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損害賠償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397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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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971號 債 權 人 陳彥勳 債 務 人 吳冠霖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 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,係在桃園市,非在本院轄區, 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 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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