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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清償債務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420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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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20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 Paolo Bertamini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許碩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及郵局開戶,以執行債 務人之薪資債權及郵局存款債權,現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為 第三人柏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,設址於新北 市新莊區,而債務人郵局存款亦不足支付相關手續費,執行 無實益,故不予執行,此有本院函查資料在卷可憑。依上開 規定及說明,本院轄區內無應執行標的物,本件應屬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移送主文所示法院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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