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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給付信用卡消費款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442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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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423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阮煜珉即阮國治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所明定。而上開規定,於強制執行程 序準用之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。 二、經查,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, 依上開規定應由債務人住所地新北市三重區之法院即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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