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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清償票款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449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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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494號 債 權 人 余立平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    債 務 人 張嘉麟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2樓       陳柏渝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巷00弄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 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無可供執行之財產,聲請換發債權憑證 ,屬於執行標的不明,查該債務人設籍新北市永和區及中和 區,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 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茲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前開法院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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