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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返還消費借貸款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518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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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18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 Paolo Bertamini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思婷(原名陳月招)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郭瑞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、2項定有明文。再按,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 定。上開規定,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,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亦有明定。 二、經查,債權人以債務人查無財產為由聲請換發債權憑證,惟 債務人之住所地分別在基隆市、桃園市,非在本院轄區,應 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應依職權移送於 如主文所示法院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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