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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清償債務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567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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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67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  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 住同上 代 理 人 趙健揚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    債 務 人 騰碁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1樓 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 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 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無可供執行之財產,聲請換發債權憑證 ,查該債務人公司所在地在新北市三重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茲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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