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583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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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5836號
債 權 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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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
代 理 人 葉庭歡
債 務 人 呂東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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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
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
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
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,以執行債務人之
薪資債權,現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為第三人麗琦針織有限公
司,設址於臺北市中正區,此有勞保投保單位資料在卷可憑
。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本院轄區內無應執行標的物,本件應
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移送主文所示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