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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清償債務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629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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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298號 債 權 人 蕭宇成 債 務 人 夏唯宸即夏君婷即夏韻荃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   由 一、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 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準此,債權人以債務人 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而聲請逕行發給債權憑證者,應由債務人 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 次按強制執行事件全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30條之1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。 二、經查,債權人以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,聲請逕發債權憑 證,而債務人之住所地在新北市新店品,有民事聲換發債權 憑證狀可稽,非在本院轄區;債權人復未釋明債務人實際居 住於本院轄區,依前揭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 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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