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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清償票款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634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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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34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劉玉玫 債 務 人 錢萬鼎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 理    由 一、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 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準此,債權人以債務人 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而聲請逕行發給債權憑證者,應由債務人 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 次按強制執行事件全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30條之1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。 二、經查,債權人以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,聲請逕發債權 憑證,而債務人之住所地在臺南市,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可稽 ,非在本院轄區;債權人復未釋明債務人實際居住於本院轄 區,依前揭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應依職權移 送於上開法院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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