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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清償債務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637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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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37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黃麗華 林國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準此,債權人以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 行而聲請逕行發給債權憑證者,應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 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所明定。而上 開規定,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 有明定。 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而聲請換發債 權憑證,依上開規定應由債務人住所地高雄市鳳山區之法院 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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